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0/5/5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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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渝府发[2010]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建设,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植根农村、依靠农民、服务“三农”是供销合作社的生存之基、发展之源。重庆直辖以来,全市供销合作社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两社两化”、建设“新网工程”,转化了体制机制,激活了发展动力,夯实了为农服务基础,提升了为农服务水平。但是,社有企业小散弱、运营机制不活、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实力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生产方式、消费需求都在发生明显变化,供销合作社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只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才能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只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才能提升整体实力,实现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的有效融合,开展卓有成效的服务。供销合作社必须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才能在落实“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事业中作出新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314”总体部署,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着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努力提高社有经济实力,积极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目标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进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职能转变,将区县(自治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服务的中坚力量,将基层社建设成为农服务的区域中心,将社有企业建设成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形成区县(自治县)、镇乡、村三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农村服务新体系。力争到2012年实现三大目标:一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共同体。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与全市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资本纽带关系,并同专业合作社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成为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的重要载体。二是成为活跃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的经营在县以下社零总额中的比重占20%以上,农产品商品销售值中的比重占20%以上。三是壮大社有企业实力。加大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整合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集团、农资连锁经营集团、烟花爆竹及日用品经营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市级社有企业在系统社零总额和农产品商品销售值中的比重分别占20%以上。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是开拓农村消费需求,优化农村消费环境,培育农村消费热点的重要载体;是为农民生产生活所需提供便捷、实惠的商品供应,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利用自身优势,认真抓好“四网一场”建设,发挥“一网多用”功能,尽快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一是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连锁配送企业要发挥“一网多用”的作用,在配送经营生产生活资料的同时,采购农产品,为农产品销售开设窗口,设立专销店,组织农产品进超市、进城市。市供销总社牵头组建农产品经营集团,通过渝东北、渝黔农产品公司与“两翼”有规模的专业合作社形成资本纽带关系,把农产品的采购、储藏、保鲜、配送作为主要经营业务,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平台。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对接,实现生产――加工――销售对接。发挥农产品交易市场的集散作用,组织展销推介活动,扩大农产品销售。加大力度培育农民经纪人队伍,形成多渠道销售农产品的格局。利用农业生产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探索农产品网上交易、网上拍卖等新型农产品交易方式。
二是构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经营占全市农资经营的70%以上,要发挥农资流通骨干作用。通过联合重组,在“一圈两翼”建设区域性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网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要提高连锁配送率,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销售成本,办好庄稼医院,推广测土配方,送“放心农资”到农户、到田间地头,切实保障农业生产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兽药等商品经营服务。
三是构建日用品现代经营及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创造条件,让农民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消费环境、消费质量、消费价格和消费服务。巩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改造提升经营网络,进一步完善采购、配送、零售一体化运营模式,确保经营安全。要以烟花爆竹经营网络为载体,同时配送工副食品、购销农副产品,充分发挥网络效应,实现双向流通。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培育壮大现有配送企业,积极参股当地规模大、效益好的流通企业,整合农村零售网点,开展向农村终端网点的配送业务。连锁配送企业要加强同业合作,建立区域性采购联盟,实现集中采购。连锁网点要实行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范的“六统一”。加快形成区县(自治县)有配送中心、镇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鼓励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食盐、通信等连锁经营业务。
四是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系统整体优势,以市场化为手段,加快资源整合,改各自分散回收为行业整体联合,实行分购联销,构建新型社区分类回收网络,扩大回收品种,增加资源利用。继续推广再生资源回收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的“三进”活动。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再生资源回收成为全市“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是构建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是农产品销售的集散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要求,加快建设以区域批发市场为核心,镇乡交易市场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巩固改造供销合作社现有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完善设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提升功能,增强辐射带动力。供销合作社要在农产品市场空白地区新建一批农产品交易市场,利用社有企业和基层社闲置资产改建一批农产品交易市场。在渝东南、渝东北林下产业集中发展区域,抓紧建设林下产品交易市场,为林下产品集中交易创造条件。
(二)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注入资金、争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开拓市场、帮助销售等形式,同8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建立稳定的资本、产销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推进农(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一批“资产紧密型”专业合作社;以骨干产业为依托,推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的经营模式,发展一批“产加销一体型”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品牌为依托,采取产销衔接、订单直供、定向生产方式,发展一批“农商(超)对接型”专业合作社。渝东南、渝东北集体林权改革后,要依托农民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组建一批林下产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立体复合经营,成为林农致富的重要途径。支持在骨干产业集中连片、产加销同步发展、联系紧密的区域试办农民合作经济产业园。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三)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是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社区服务的重要形式。按照农村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通过网点改造、资产重组、社会加盟等多种形式,合理组建综合服务社。开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地方,从规划选址、设计建设就要考虑把综合服务融为一体,形成集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紧密结合的社区服务中心,有效利用资源,充分发挥设施设备的作用。农村综合服务社要以开设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经营门店为主要内容,成为连锁配送企业的终端网点;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政务代办、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对综合服务社的领办人定期开展法律政策、业务技能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激发服务热情,树立奉献精神。
(四)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发布市场信息、举办产销对接等活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牵头组建农产品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果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行业协会要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行业协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公共服务,行政机关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扶持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改革改制后,有剩余财产的基层社采取吸纳股份、联合合作等形式,改造重组为新型基层社;已经资不抵债或破产关闭的基层社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替代其职能,承担为农服务功能,保持供销合作社完整的组织体系。基层社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对农民让利优惠和二次返利,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基层社改革改制后的剩余财产由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六)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教育、培训职能。市供销总社作为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要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指导推进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处于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者、推动者和操作者,承担着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任务;要适应新形势,探索建设“一区(县)一社”的新型供销合作组织体制;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作为成员社,壮大供销合作社队伍,共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要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要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
(七)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增强实力的“造血器官”,是服务“三农”的经济支柱。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股权结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监管体制,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经营机制、开放的用人机制、灵活的分配机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规模化、优质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返利于农,增加农民收入。要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加大改制重组力度,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加快内部整合和外部联合,着力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农产品、农资、烟花爆竹及日用品、再生资源企业集团。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本着诚信、规范、透明操作的原则,支持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和国有资产交易中介服务。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四、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新网工程”建设。市财政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新网工程”的支持力度,对中央安排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扶持资金。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办理贷款。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市供销总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
(三)支持社有企业改制重组。经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批准的社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剩余资产在社有全资公司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免交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办理。
(四)妥善解决部分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供销合作社部分土地房产至今尚未确权办理产权手续,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返还供销合作社,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五)建立完善化肥淡季储备贴息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应建立一定数量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财政应加大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贴息的支持力度。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供销合作社按照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特色产品专业市场、区域配送中心,需要新征土地的,享受国家和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七)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对供销合作社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企业职工,可由本人申请,以企业失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关闭、解体、破产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供销合作社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其参保问题。
(八)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债务。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区县(自治县)应承担的部分,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力争三年内予以解决。妥善处理社员股金清退形成的举债资金。
(九)支持社有企业申报国家有关扶持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国债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对社有企业实行资金和项目倾斜。
(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职业学校建设。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将市经贸中专校建设纳入有关项目扶持范围,帮助尽快完善相关设施,提高质量和办学水平。支持市经贸中专校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市级培训计划。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营造好的发展环境。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积极创造条件,赋予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作用。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企事业单位财产和基层社改革改制后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和平调。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资产管理,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财产分配给职工。全市各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三)积极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具有实干兴业、开拓创新、甘于奉献、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担任供销合作社负责人。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努力改善基层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建设,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植根农村、依靠农民、服务“三农”是供销合作社的生存之基、发展之源。重庆直辖以来,全市供销合作社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两社两化”、建设“新网工程”,转化了体制机制,激活了发展动力,夯实了为农服务基础,提升了为农服务水平。但是,社有企业小散弱、运营机制不活、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实力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生产方式、消费需求都在发生明显变化,供销合作社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只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才能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只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才能提升整体实力,实现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的有效融合,开展卓有成效的服务。供销合作社必须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才能在落实“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事业中作出新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314”总体部署,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着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努力提高社有经济实力,积极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目标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进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职能转变,将区县(自治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服务的中坚力量,将基层社建设成为农服务的区域中心,将社有企业建设成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形成区县(自治县)、镇乡、村三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农村服务新体系。力争到2012年实现三大目标:一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共同体。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与全市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资本纽带关系,并同专业合作社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成为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的重要载体。二是成为活跃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的经营在县以下社零总额中的比重占20%以上,农产品商品销售值中的比重占20%以上。三是壮大社有企业实力。加大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整合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集团、农资连锁经营集团、烟花爆竹及日用品经营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市级社有企业在系统社零总额和农产品商品销售值中的比重分别占20%以上。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是开拓农村消费需求,优化农村消费环境,培育农村消费热点的重要载体;是为农民生产生活所需提供便捷、实惠的商品供应,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利用自身优势,认真抓好“四网一场”建设,发挥“一网多用”功能,尽快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一是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连锁配送企业要发挥“一网多用”的作用,在配送经营生产生活资料的同时,采购农产品,为农产品销售开设窗口,设立专销店,组织农产品进超市、进城市。市供销总社牵头组建农产品经营集团,通过渝东北、渝黔农产品公司与“两翼”有规模的专业合作社形成资本纽带关系,把农产品的采购、储藏、保鲜、配送作为主要经营业务,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平台。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对接,实现生产――加工――销售对接。发挥农产品交易市场的集散作用,组织展销推介活动,扩大农产品销售。加大力度培育农民经纪人队伍,形成多渠道销售农产品的格局。利用农业生产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探索农产品网上交易、网上拍卖等新型农产品交易方式。
二是构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经营占全市农资经营的70%以上,要发挥农资流通骨干作用。通过联合重组,在“一圈两翼”建设区域性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网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要提高连锁配送率,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销售成本,办好庄稼医院,推广测土配方,送“放心农资”到农户、到田间地头,切实保障农业生产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兽药等商品经营服务。
三是构建日用品现代经营及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创造条件,让农民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消费环境、消费质量、消费价格和消费服务。巩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改造提升经营网络,进一步完善采购、配送、零售一体化运营模式,确保经营安全。要以烟花爆竹经营网络为载体,同时配送工副食品、购销农副产品,充分发挥网络效应,实现双向流通。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培育壮大现有配送企业,积极参股当地规模大、效益好的流通企业,整合农村零售网点,开展向农村终端网点的配送业务。连锁配送企业要加强同业合作,建立区域性采购联盟,实现集中采购。连锁网点要实行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范的“六统一”。加快形成区县(自治县)有配送中心、镇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鼓励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食盐、通信等连锁经营业务。
四是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系统整体优势,以市场化为手段,加快资源整合,改各自分散回收为行业整体联合,实行分购联销,构建新型社区分类回收网络,扩大回收品种,增加资源利用。继续推广再生资源回收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的“三进”活动。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再生资源回收成为全市“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是构建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是农产品销售的集散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要求,加快建设以区域批发市场为核心,镇乡交易市场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巩固改造供销合作社现有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完善设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提升功能,增强辐射带动力。供销合作社要在农产品市场空白地区新建一批农产品交易市场,利用社有企业和基层社闲置资产改建一批农产品交易市场。在渝东南、渝东北林下产业集中发展区域,抓紧建设林下产品交易市场,为林下产品集中交易创造条件。
(二)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注入资金、争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开拓市场、帮助销售等形式,同8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建立稳定的资本、产销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推进农(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一批“资产紧密型”专业合作社;以骨干产业为依托,推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的经营模式,发展一批“产加销一体型”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品牌为依托,采取产销衔接、订单直供、定向生产方式,发展一批“农商(超)对接型”专业合作社。渝东南、渝东北集体林权改革后,要依托农民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组建一批林下产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立体复合经营,成为林农致富的重要途径。支持在骨干产业集中连片、产加销同步发展、联系紧密的区域试办农民合作经济产业园。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三)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是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社区服务的重要形式。按照农村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通过网点改造、资产重组、社会加盟等多种形式,合理组建综合服务社。开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地方,从规划选址、设计建设就要考虑把综合服务融为一体,形成集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紧密结合的社区服务中心,有效利用资源,充分发挥设施设备的作用。农村综合服务社要以开设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经营门店为主要内容,成为连锁配送企业的终端网点;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政务代办、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对综合服务社的领办人定期开展法律政策、业务技能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激发服务热情,树立奉献精神。
(四)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发布市场信息、举办产销对接等活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牵头组建农产品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果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行业协会要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行业协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公共服务,行政机关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扶持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改革改制后,有剩余财产的基层社采取吸纳股份、联合合作等形式,改造重组为新型基层社;已经资不抵债或破产关闭的基层社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替代其职能,承担为农服务功能,保持供销合作社完整的组织体系。基层社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对农民让利优惠和二次返利,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基层社改革改制后的剩余财产由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六)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教育、培训职能。市供销总社作为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要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指导推进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处于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者、推动者和操作者,承担着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任务;要适应新形势,探索建设“一区(县)一社”的新型供销合作组织体制;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作为成员社,壮大供销合作社队伍,共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要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要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
(七)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增强实力的“造血器官”,是服务“三农”的经济支柱。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股权结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监管体制,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经营机制、开放的用人机制、灵活的分配机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规模化、优质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返利于农,增加农民收入。要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加大改制重组力度,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加快内部整合和外部联合,着力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农产品、农资、烟花爆竹及日用品、再生资源企业集团。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本着诚信、规范、透明操作的原则,支持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和国有资产交易中介服务。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四、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新网工程”建设。市财政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新网工程”的支持力度,对中央安排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扶持资金。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办理贷款。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市供销总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
(三)支持社有企业改制重组。经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批准的社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剩余资产在社有全资公司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免交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办理。
(四)妥善解决部分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供销合作社部分土地房产至今尚未确权办理产权手续,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返还供销合作社,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五)建立完善化肥淡季储备贴息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应建立一定数量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财政应加大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贴息的支持力度。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供销合作社按照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特色产品专业市场、区域配送中心,需要新征土地的,享受国家和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七)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对供销合作社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企业职工,可由本人申请,以企业失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关闭、解体、破产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供销合作社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其参保问题。
(八)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债务。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区县(自治县)应承担的部分,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力争三年内予以解决。妥善处理社员股金清退形成的举债资金。
(九)支持社有企业申报国家有关扶持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国债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对社有企业实行资金和项目倾斜。
(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职业学校建设。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将市经贸中专校建设纳入有关项目扶持范围,帮助尽快完善相关设施,提高质量和办学水平。支持市经贸中专校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市级培训计划。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营造好的发展环境。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积极创造条件,赋予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作用。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企事业单位财产和基层社改革改制后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和平调。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资产管理,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财产分配给职工。全市各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三)积极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具有实干兴业、开拓创新、甘于奉献、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担任供销合作社负责人。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努力改善基层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